一、愿意随工厂搬迁或者留在原工厂工作的员工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关系本质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用工合同。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仍然遵循民事合同的协商一致原则。具体到用人单位的搬迁事宜,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员工在明确知悉上述情况下,仍然愿意跟随工厂搬迁或者留在原厂工作,相当于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变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定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条件范围,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二、因企业搬迁员工补偿的情形
1、单位搬迁异地,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地址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单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才可以,否则单位属于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需要给你赔偿
2、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者一般需要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自行离职,则很难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