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已经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明确试用期,用人单位是不能够随意更改的,如果用人单位要更改是需要劳动者同意的,否则用人单位单方延长试用期是无效的。但与劳动者约定延长试用期的期限仍然是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举个例子,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个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一个月;后来用人单位与李某协商决定把试用期延长一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李某协商一致同意延长一个月是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的。
劳动者试用期被延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