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原雇主向劳动者主张违约责任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原雇主的维权难度非常大,很重要的原因是原雇主很难提供劳动者到具有竞争关系的新雇主工作(或自营)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认定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需要提供两个方面的证据:
1、劳动者到新雇主工作(或自营)的证据
(1)新雇主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2)新雇主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记录;
(3)新雇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缴费记录、新雇主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记录;
(4)通过EMS向劳动者在新雇主的地址邮寄书籍物品的签收回执;
(5)拨打新雇主前台电话或实地访谈调查劳动者在新雇主工作的录音;
(6)劳动者代表新雇主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在新雇主从事相关业务方面的宣传文章、新闻报道、投标文件等;
(7)劳动者自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等。
原雇主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就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对一些由相关部门保存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法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