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