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基于社会公众自己熟悉的认知,将“驰名商标”同“名牌产品”等同起来,认为驰名商标应该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具有质量担保功能。那么对于驰名商标存在什么认知上的误区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
驰名商标存在什么认知上的误区
(1)驰名商标是荣誉称号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制度是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制度。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只有驰名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才可以请求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在相关个案中驰名商标持有人可以制止涉案对方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
(2)驰名商标是终身制
市场主体的商标知名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的事实。某一时间段某市场主体商标知名度高,符合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某一时间段可能市场主体经营不善,商誉受损,作为凝结着市场主体商誉的商标知名度也会受到不利影响而下降,在严重情况下市场主体本身甚至都会消亡。
所以,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即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原则。如果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要申请获得驰名保护,则应重新举证证明。先前获得的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只能作为曾受到驰名商标保护的参考。
(3)“驰名商标”可作为广告宣传
利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涉嫌不公平竞争。驰名商标作为法律提供的一项保护手段,只有在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取得扩大保护时,才由国家主管机关进行认定并提供保护。
(4)驰名商标是对产品质量的担保
驰名商标认定评价的是在特定案件中某一时间段上市场主体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产品质量监管并非商标及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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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