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特殊标志的人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依法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1、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是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
2、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活动必须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3、特殊标志的内容是指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