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校生仍属学生,其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并未建立身份隶属关系,并非完全独立的自然人,并未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劳动者。
2.劳动者应受用人单位管理,以劳动获取用人单位所付报酬。在校学生虽在实习单位实习,但其主要受学校管理,并不独立地为用人单位管理。其在实习单位所获报酬,仅是对于其实习劳动的一种补偿费用,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工资。
3.实习单位为在校生安排的工作多为期限较短、临时性或辅助性岗位,在校生并未成为实习单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
综上,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非劳动关系,双方产生的争议也不是劳动争议,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不为《劳动法》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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