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伤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并非简单地根据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来确定。户籍虽是判断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重要依据,但居民与户籍不能简单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该规定表明:区别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确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本案中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已连续在城镇居住5年以上,所以可以确定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并且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也在城镇,可以说是“挂着农村户口的城镇人”,与一般城镇居民没有区别。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