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员工交接完工作后,单位应该立即发放经济补偿金。如果遇到企业把员工辞退后却不给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劳动者可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经执法部门的裁定后,用人单位不但要全额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总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员工被辞退可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分别为:
(1)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是强迫员工辞职的,员工有权索要经济补偿;
(2)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单位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接受后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3)被用人单位依法裁掉的员工,应该得到经济补偿;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
(5)员工患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被辞退的,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6)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强行终止,如用人单位破产、违法经营导致合同终止的,也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按员工的工作年限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额,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未满一年的,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资月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