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应当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股东怠于清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怠于清算应当承担的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股东怠于清算,根据造成的结果不同有两种责任形式。
第一种是股东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当在其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相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种责任的差异主要有两点:一是前者给公司造成损失,但能够清算;后者是导致公司不能清算;二是前者是股东在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股东在公司债务范围内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