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分歧,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申请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权利,但这一权利的先例还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实际上是对提出复议申请的人在主体资格上的限定:一是作为行政复议和申请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复议申请人必须是与所要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说,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谁的权益,谁才有资格提起复议申请,才能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必须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任何一个复议案件都必不可少的复议参加人。如果没有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就无法进行复议活动。因此,申请人必须在其提出的复议申请中指明因作出具体行政行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