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4.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
4.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主发起人以外的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已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其股东资格适用于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