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相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
公司提供的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公司虽免除了连带清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按《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被认定无效后,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