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需要另行起诉,部分情况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以下情况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或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
1.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2.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性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时,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