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的作品范围
《著作权施行法令》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则,“电影著作和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是通过一定的设施装备,主要由带有音效或者静音的画面所构成,而且要通过其他媒介传播渠道来进行放映或者宣传的著作。“””电视剧归于“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所以,电影与电视剧均归于能够进行版权登记的著作领域。除此之外,《著作权施行法令》第四条所设定了十三种能够登记版权的著作,详细包含文字著作、口述著作、音乐著作、戏曲著作、曲艺著作、舞蹈著作、杂技艺术著作、美术著作、修建著作、拍摄著作、图形著作和模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