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明确增加对原产地名权保护条款,使对原产地名称予以保护有法可依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十条第二款也对原产地名称作了间接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将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保护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原产地名称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原产地名称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原产地名称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原产地名称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原产地名称,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根据此规定,原产地名称的权利人可以将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予以注册,然后按照注册商标的保护原则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也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统一受理原产地名称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但有关注册审查的条件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3、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有效监督原产地名称所标示的商品质量,加强对保护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
入世后,我国在原产地名称保护上逐渐缩小行政管辖的范围,保证政府日常行政行为日益规范化、制度化。这就决定了行业协会在保护原产地名称上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对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保护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己技术知识等方面的优势,代替行政机关行使监督商品质量的职能。
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采用优胜劣汰机制,对商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随时予以取消其使用的权利,保证原产地名称的信誉。这样也可以促使企业严把商品质量关,加强企业自身的监督与控制,有利于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