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十一)《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十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三)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