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初步审查;
3、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并发给专利证书。
4、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5、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6、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