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登记注册时的法律依据不同。
注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具有唯一性。而企业名称依照《公司法》,在我国依照企业登记方面的法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之后,可以受到一定的保护。
但这种保护只限于企业名称本身,保护不到企业的产品,企业的产品遭到仿冒侵权,一般很难从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中获得保护。
2、专用权范围不同。
企业名称不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或劳务的标记,它区别的是产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以,法律上并不要求企业名称具有商标那样的显着性,在相距很远的地方,两个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实际上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因而是允许的。
而对于商标,如果两个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市场上就会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进而导致消费者在产品选择上的误认,因而应予以避免。
3、取得的方式不同。
在我国,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其做法是除按规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以外,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4、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
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所以,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