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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归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KTV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即以营利为目的播放著作权人的作品,属侵犯著作权人放映权的侵权行为。
2、KTV负责人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若是想继续播放侵权的音像制品,须取得著作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