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促进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收益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规范董事会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忠实义务”,推动公司管理层履行对小股东的“信托责任”,保障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原则是:
1、方向上,重社会化实施,轻理论化研究;
2、内容上,力求简单,使小股东容易理解和实施监督,使大股东和董事会容易对照和改善;
3、操作上,执行中评价所需资料获取方便,从定期披露的信息中可全部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