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影视署名问题纠纷不断该如何破解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影视署名问题纠纷不断该如何破解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将影视作品著作权署名为“制片者”的情形极少,反而是其他影视署名方式频出,诸如“联合出品”“荣誉出品”“联合摄制”“摄制单位”“权利声明”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更有甚者,前后署名不一、编剧署名缺失、署名错误、不具备法人权利的单位也署名等等,令观众一头雾水,根本不知道作品究竟属于谁。
对于影视署名问题的混乱,影视行业也是一肚子苦水。一位影视从业者说,作为摄制单位,我们很难对抗强势的投资者和播出方,经常是投资方和播出方说如果不署上他们的名字,就要撤资和拒播,那就只能把他们的名字署上,但他们又不是著作权人,一旦出现影视署名问题的纠纷就会很麻烦。
符合影视署名维权标准的影片数量极低,仅仅为了确定权利归属或者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就要花大精力,结果权利人难以在热播期及时维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影视署名问题纠纷不断该如何破解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