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有如下规定:
1.第36条第6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第46条第5项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第74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4.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5.第81条第9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