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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股东不得以其股权提供质押

2024-01-3011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权质押担保属于权利质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质权保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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