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2)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3)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4)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5)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在商标注册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4、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