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使用的语言中带有对商品或服务描述性的标志。
4、纯粹反映商品和服务功能特征的标志。
5、仅由说明或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特征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现实语言或交易实践中说明或表示惯例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的标志。
8、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造成欺骗的标志。
9、未经官方授权使用的,并违反国际公约的标志。
10、巴黎公约规定的以外,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或纹章,除非被同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