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要股东会作出决议;
二是分公司设立所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规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所以说工商部门仍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