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对于虚假出资,实际上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而实施的欺诈行为,旨在制造出股东已经履行出资的假象;对于抽逃出资实际上是通过某种途径将已经出资到公司的财产转移出去,是对公司已经获得的财产的侵占。
2、时间不同。由于虚假出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营业执照,故其一般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抽逃出资是侵占公司已经获得产权的财产,故其只能是在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从时间上看,多为公司成立之后。
3、出资行为存在与否不同。虚假出资的主要体现为“无中生有”,是编造事实,出资行为是不存在的;抽逃出资主要体现“有化为无”,出资行为真实存在,但因抽逃出资而被掏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