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
2、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3、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
4、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5、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