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不经债权人同意,迫使管理当局投资于比债权人原先预计风险要高的新项目。这样一方面会由于风险加大而造成流通在外的负债相对贬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即使高风险的项目侥幸成功,额外利益也是由股东独享,而一旦失败,债权人却要与股东共同负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因为虽然债权人有优先求偿权,但多数情况下,破产财产不足于偿债、债权人也会招致损失。
2.股东为了提高公司利润,不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而迫使管理当局发行新债,导致公司负债比例提高.财务风险加大。这特使旧债价值下跌,同时如果一旦公司破产,旧债权人必须与新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破产后的价值,这都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