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一切民事活动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股东,其股东权利的行使、股东责任的履行,亦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民法典》规定超越其能力的行为,应事前经由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关于履行股东职责是否是“超越其能力的行为”,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股东的责任绝不仅是出资到位责任就尽到了,在特定情况下股东还要承担来连带赔偿责任。股份认购、受让、转让等行为并不单纯只涉及股东之间的关系,也并不仅涉及纯收益的取得问题,其更涉及资本证券市场秩序的有序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内幕交易、隐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等多层次的问题。当这些问题涉及的股东是未成年人甚至是婴儿时,势必会给证券投资市场秩序、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以及未成年人本身权益的维护带来一定的影响和风险。买卖股票并不是简单的民事财产处分行为,而是当前最为复杂的金融市场中的证券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