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股权行使以及利润分配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他违法情形,应认可该约定有效,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显名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后,隐名股东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