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中有不少体现股东平等原则的规定,如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127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3条)、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第195条)等,但在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平等原则。尽管我国民法典中规定有平等原则,但鉴于股东平等原则在保护小股东方面的特殊意义,我国公司法应在总则中予以明确规定。
1、股份自由转让权。股东的有限责任可降低股东投资的风险,但却不能转移风险,因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是不能收回投资的。
2、优先认股权及其让渡。所谓优先认股权,是指当公司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的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的比例购买相应比例新股的权利。优先认股权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