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可以依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