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就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实体问题有以下两条规定: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看,股东(大)会就公司利润具体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股东就可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了。另外,一部分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受损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