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纳担保责任
是指股东未缴纳股款或交付实物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交付未缴付财产价款的义务,这在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公司当中得到确认,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并没有规定。
2、差额填补责任
是指如果出资实物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款时,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1)是指股东因出资不符章程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设立时股东为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也当然包括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范围。
(3)替出资瑕疵股东承担责任的股东可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