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扩展增加了股东的知情权。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又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报告。
这些规定是公司中处于“相对缺乏话语权”[1]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内部事务有充分的了解,获得有关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股权结构、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的充足的信息,使其真正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有效的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使自身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二、补充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新《公司法》第四条规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