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解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董事任期届满,得自动解任,但可再次被选任。
(2)董事辞职。董事可随时提出辞职,辞职书一经提出,即不能撤回。
(3)由股东会选任的董事,得由股东会决议随时解任。但有任期的,如无正当理由于任满前将其解任的,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因此所受损失。
(4)由监察委员会任命的董事,监察委员会可以因重大原因撤换董事,如董事严重失职、缺乏能力或股东大会撤回了对该董事的信任。
(5)雇员或工会选任的董事,得由雇员或工会随时解任。
(6)规定董事必须为股东的,在董事转让其1/2股份或所有股份时,当然解任。
(7)少数连续一定时间持有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的股东,在董事有致害公司,或违反法律或章程等重大事项时,股东会未将其解任的,可于股东会后一定期限内诉请法院判决解任。
(8)其他诸如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也将导致董事解任。董事解任后,公司要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