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从文义层面解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包括公司的股东,但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判断是否为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为,是否能够掌握公司公司控制权,如果控股股东能够掌握公司控制权,也可认定控股股东为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关于国有控股主体,通常披露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这一层。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3中情形:一个实际控制人、多个主体共同作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4)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如果无一致行动协议,则认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5)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虽无一致行动协议,但因实际控制公司可以认定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为实际控制人;
(6)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可以认定一致行动人为实际控制人;
(7)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虽不存在一致行动人,但股东之间为近亲属的,可认定近亲属股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8)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虽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可认定事实一致行动人为共同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