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来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属于正常的提示性公告。属于中性公告。
2、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3、可交换债券一般发生在母公司和控股的上市子公司之间,即母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间,转换为上市的子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