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责任;
2、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股份公司受到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3、各发起人应为筹委会设立股份公司的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或服务;
4、各发起人应完成在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应由各发起人完成的工作。
5、由于发起人中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股份公司设立的迟延或能,由该方发起人负责赔偿。如果出现多方违约,则根据各方实际过错情况,来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