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界在认定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所采用的标准是按照创意、表达分离原则来进行的。
1、对不同软件进行比较应该将源代码和目标代码进行实际比较,而不能仅比较程序的运行参数(变量)、界面和数据库结构。因为运行参数属于软件编制过程中的构思而非表达,界面是程序运行的结果,非程序本身,数据库结构不属于计算机软件。
2、不同环境下自动生成的程序代码不具有可比性。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定标准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体系。由于软件的专业性以及高科技性。实务中判定是否侵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