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一般指的是,制作者、作曲者、作词者、导演、编剧、摄影等。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以及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对该电影作以及电视剧作品享有署名权。
3、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