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方的收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计算。
2、《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权利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