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事由一般包括:实施许可的期限已经届满;专利权人或被实施许可人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等。
2、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变更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3、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或者提前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订立解除协议后30日内持备案证明、解除协议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4、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