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3、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4、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