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进行召集,董事会无法召集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无法召集的,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设立前是否需要召开股东会,取决于股东会需要决议的内容,如果涉及到选定公司名称,确定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事宜的,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召开股东会,从而对相关内容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