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权和发行权具有以下共同点或者联系:
1、复制权和发行权都属于著作财产权。
2、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保护期限相同,即:
公民的作品,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是,如果作品的身份不明,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复制权和发行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复制权和发行权存在联系,即作品的发行必然有复制作品的行为(但复制作品的目的并非是发行作品)。
但复制权和发行权的区别也非常明显,即: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人自己复制或者许可他人复制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复制的形式,除了上述列举的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7种外,还包括临摹、雕塑作品的平面化等。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也就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