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2)有3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3)有5万元以上的资本;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15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