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一般分为如下几种理由: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被认定缺乏显著特征的;
(二)商标注册人主体不适格的;
(三)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四)商标属于禁用标识的;
(五)商标无效宣告的其他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